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就《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2-07-07 11:18 類別: 政策法規 瀏覽: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就《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徵求意見

  2022.7.4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進一步規範印花稅徵收管理,我們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dlswcxc@163.com,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大連市沙河口區高爾基路330號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財產和行爲稅處(郵政編碼116021),請在信封上註明“《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爲: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6日。

  2022年7月4日

  (徵求意見稿)

  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進一步規範印花稅徵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現將我市印花稅納稅期限調整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已辦理稅務登記且認定印花稅稅種的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按季計徵印花稅。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或已辦理稅務登記但未認定印花稅稅種的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按次計徵印花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二、對納稅人的應稅營業賬簿,按年計徵印花稅。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三、納稅人爲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境內代理人爲扣繳義務人,按季扣繳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爲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按次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關於調整資源稅 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4號)中有關印花稅納稅期限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2022年7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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