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徵求意見
2022.7.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授權規定,結合吉林省徵管實際,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以在2022年7月13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箱提出意見,郵箱地址:520088878@qq.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吉林省長春市南湖大路1518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爲稅處收(郵政編碼130022),並在信封上註明“印花稅納稅期限徵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2年7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徵求意見稿)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相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徵管實際,現將吉林省印花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應稅合同按季或按次申報繳納。對於不經常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應稅合同按次繳納,申報方式一經選擇一年內不得變更。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簽訂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帳簿實行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難以在每次簽訂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
五、實行按季、按年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2年7月6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爲便於納稅人理解和執行政策,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於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印花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授權,爲在全省範圍內統一執行標準,結合吉林省徵管實際,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現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吉林省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應稅營業賬簿,以及納稅人爲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時其書立的應稅憑證的印花稅納稅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應稅合同按季或按次繳納。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應稅合同的申報方式,一經選擇一年內不得變更。將應稅合同的申報繳納期限規定爲按季,主要是考慮到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覆蓋範圍廣、發生頻次高,按季申報可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同時,又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環境保護稅等其他財行稅稅種納稅期限保持一致。考慮到方便不經常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公告》允許其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公告》明確,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簽訂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例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因書立應稅產權轉移書據較多,所以可以選擇按季度申報繳納。
《公告》明確,應稅營業帳簿按年申報繳納。考慮到在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納稅人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在一年內變動較少,故此應稅營業帳簿實行按年申報繳納。
《公告》明確,納稅人爲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時,其書立的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難以在每次簽訂後申報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需要注意,書立應稅憑證的境內各方當事人應按照應稅合同或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