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公告2022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於發佈《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2-03-03 18:17 類別: 政策法規 瀏覽: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於發佈《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全文有效

2022.2.25

爲進一步規範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現對《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並予以發佈。

特此公告。

附件:

1.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2.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2年2月25日

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爲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以下簡稱代收代繳車船稅)。

第三條 在本省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四條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稅額標準按照《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附件1)執行。

第五條 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應通過機動車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承保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系統)與山東省車船稅聯網徵收系統(以下簡稱代收系統)代收車船稅。

第六條 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辦理人員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車輛相關信息進行查驗,並將車輛相關信息據實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一)機動車行駛證;

(二)購置的新機動車尚未註冊登記的,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

(三)已完稅的機動車,應提供完稅憑證。

車輛相關信息已在代收系統中備案的,辦理人員需查驗代收系統中顯示的計稅依據及其他相關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一致。

第七條 車輛相關信息與代收系統中的備案信息一致的,保險機構辦理人員直接辦理車船稅代收業務;車輛相關信息與備案信息不一致的,保險機構辦理人員應以電子聯繫單的方式提交代收系統駐場運維人員處理。

第八條 購買交強險前已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機動車,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時不再代收車船稅。辦理人員根據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並打印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含電子保單)(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單)中。完稅憑證複印件附在交強險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後面,存檔備查。

第九條 以下車輛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代收系統識別後自動返回免(減)稅信息,免(減)稅出單:

(一)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以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軍車號牌和武警號牌作爲認定依據;

(二)警用車輛,以公安機關核發的警車號牌作爲認定依據;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以應急部核發的專用號牌作爲認定依據;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車輛、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專用號牌作爲認定依據;

(五)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車輛。

第十條 以下車輛減免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納稅人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保險機構辦理人員正確錄入代收系統規定的減免稅憑證代碼,免(減)稅出單:

(一)公共交通車輛;

(二)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三)符合減免政策規定、沒有專用識別標識的其他車輛。

第十一條 以下車輛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保險機構不代收車船稅,辦理人員正確錄入代收系統規定的不徵稅憑證代碼,不徵稅出單:

(一)拖拉機,以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並擁有拖拉機登記證書或拖拉機行駛證書作爲認定依據;

(二)臨時入境的外國機動車,以中國海關等部門出具的准許機動車入境的憑證作爲認定依據;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機動車,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批准文書作爲認定依據;

(四)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

(五)其他不屬於車船稅徵稅範圍的車輛。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時,應查驗車輛以前年度的繳稅情況。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一併代收代繳欠繳稅款及滯納金。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向納稅人開具註明代收車船稅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含電子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爲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覈算原始憑證。

納稅人確需另外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辦理人員應告知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當月的申報納稅期結束後,攜帶身份證件原件、交強險保險單複印件到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第十四條 代收的車船稅未向稅務機關解繳前,因交強險保險單錄入錯誤等原因需要退稅的,無論交強險保險單是否生效,由保險機構批改後退稅。

代收的車船稅向稅務機關解繳後,納稅人辦理退保業務,由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向稅務機關辦理車船稅申報、結報手續後,已完稅的車輛因被盜搶、報廢、滅失、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等情形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申請退還自發生情況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投保交強險時未足額繳納車船稅或者未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的車輛,保險機構不得爲其辦理交強險。

跨年度購買交強險且當年車船稅已繳納的機動車,保險機構應將車輛相關信息存檔備案,不能提前代收下一年度的車船稅,並提醒投保人次年通過批改保單方式或者再次跨年續保時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有異議的,可以在購買交強險前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後向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訴,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代收的車船稅,應當自月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解繳,同時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附件2)。

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應嚴格審覈《車船稅代收代繳報告表》相關內容,確保與代收系統的錄入信息一致。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委託保險中介機構代理銷售交強險的,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代收車船稅。保險中介機構應及時向委託其銷售交強險的保險機構結報代收的車船稅,同時報送投保車輛相關信息等資料。

第十九條 保險中介機構應自覺接受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保險中介機構不能按本辦法規定代收並結報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應及時中止委託其辦理交強險業務。

第二十條 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不依法履行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做好信息化方面的技術支持,確保代收系統運行順暢。突發網絡故障導致保險機構不能通過代收系統正常進行信息查詢、投保、承保等業務操作時,相關技術人員應啓動應急機制,確保保險機構出單業務正常進行。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保險機構的政策輔導和業務培訓,保險機構應配合稅務機關共同做好對納稅人的政策宣傳。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與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能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車船稅代收代繳的管理,做好納稅服務工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督促保險機構認真履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義務,定期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爲要按照相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車輛登記地稅務機關;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輛,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是指保險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於發佈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日期:2022-03-0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意義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規定,“省級稅務機關要結合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徵求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和在當地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本地區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規範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工作流程。在代收代繳管理辦法中,要進一步明確扣繳義務人申報、結報稅款的具體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繳手續費支付辦法,雙方信息交換的內容、方式和期限,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稅款數額有異議時的受理程序和期限等事項”。根據授權,2012年山東省施行了《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2017年進行了修訂,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爲了保持執法依據的延續性,山東省稅務局聯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修訂了《山東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

二、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時,需要錄入納稅人的哪些信息?

《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辦理人員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車輛相關信息進行查驗,並將車輛相關信息據實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一)機動車行駛證;

(二)購置的新機動車尚未註冊登記的,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

(三)已完稅的機動車,應提供完稅憑證。

車輛相關信息已在代收系統中備案的,辦理人員需查驗代收系統中顯示的計稅依據及其他相關信息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一致。

三、如果納稅人已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保險機構是否還應代收代繳車船稅?

《辦法》第八條規定,購買交強險前已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機動車,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時不再代收車船稅。辦理人員根據納稅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並打印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含電子保單)(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單)中。完稅憑證複印件附在交強險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後面,存檔備查。

四、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後,納稅人如何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機構在代收車船稅時,應向納稅人開具註明代收車船稅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

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含電子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爲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覈算原始憑證。

納稅人確需另外開具車船稅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辦理人員應告知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解繳稅款當月的申報納稅期結束後,攜帶身份證件原件、交強險保險單複印件到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五、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後,納稅人如何區分情況辦理退稅?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代收的車船稅未向稅務機關解繳前,因交強險保險單錄入錯誤等原因需要退稅的,無論交強險保險單是否生效,由保險機構批改後退稅。

代收的車船稅向稅務機關解繳後,納稅人辦理退保業務,由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規定,保險機構向稅務機關辦理車船稅申報、結報手續後,已完稅的車輛因被盜搶、報廢、滅失、因質量原因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等情形申請退稅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申請退還自發生情況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繳庫退庫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去保險公司購買交強險時業務員告知我同時代收當年的車船稅。今年12月份業務員通知我可以提前續保了,收到保險單後發現上面沒有記錄代收車船稅的信息,請問我省繳納車船稅的方式有變化了嗎?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交強險時未足額繳納車船稅或者未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的車輛,保險機構不得爲其辦理交強險。

跨年度購買交強險且當年車船稅已繳納的機動車,保險機構應將車輛相關信息存檔備案,不能提前代收下一年度的車船稅,並提醒投保人次年通過批改保單方式或者再次跨年續保時繳納車船稅。

納稅人對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有異議的,可以在購買交強險前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也可以在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後向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訴,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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