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稅發〔2022〕34號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 常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發關於規範涉稅中介服務行爲 促進涉稅中介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2-07-05 11:08 類別: 政策法規 瀏覽: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 常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發關於規範涉稅中介服務行爲 促進涉稅中介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常稅發〔2022〕34號

全文有效

2022.6.13

各轄市(區)稅務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江蘇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涉稅中介服務行爲 促進涉稅中介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蘇稅發〔2022〕31號)轉發給你們,並補充以下意見,請一併貫徹落實:

一、統一思想,提升站位

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規範涉稅中介服務行爲的重要意義,從有利於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爲市場主體發展營造公平法治的環境,保障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稅收安全角度,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大力拓展稅收共治格局。

二、嚴格落實,協同推進

各單位各部門要按照既定的工作步驟、時限和有關要求,壓實工作責任,抓好工作落實,穩妥有序開展工作。在明確工作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對工作進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交換信息,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多方發力、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鞏固提高,長效管理

各單位各部門要引導督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依法誠信經營,提供有針對性的便利化服務措施。同時,要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對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及時加以固化,形成長效管理機制,持續規範涉稅中介行業秩序。

各轄市(區)稅務局要會同本級網信辦和市監部門及時總結工作成效,並於9月9日前將總結材料、工作臺賬和典型案例分析上報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科。

聯繫人:黃佳文,聯繫電話:0519-89858532。

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 常州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查整改告知書

尊敬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爲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涉稅中介服務行爲 促進涉稅中介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稅總納服發〔2022〕34號)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等文件相關要求,切實保障守法守規經營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涉稅中介行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請貴單位對照以下條款認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切實做到問題自查、隱患自除。

一、依法提供稅收策劃服務

是否存在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以對避稅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爲噱頭招攬業務,以利用註冊“空殼”企業,僞造享受稅收優惠資質等方式,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或騙取享受稅收優惠爲目的,違規提供稅收策劃服務。

二、誠信宣傳

是否存在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線下渠道等發佈涉稅服務虛假宣傳及廣告信息,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問題。

三、準確解讀稅收政策信息

是否存在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發佈不實信息,歪曲解讀稅收政策,擾亂稅收秩序的問題。

自查過程中,遇政策不明或其他疑問,請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繫諮詢。請於5月底前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查整改反饋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經自查並及時整改問題的還應一併報送整改說明。自查工作結束後,稅務機關將對本次自查整改情況開展隨機抽查。請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以此次自查爲契機,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自覺接受稅務機關和社會公衆監督,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查整改反饋單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局

2022年**月**日

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查整改反饋單

序號

問題類型

具體描述

是否

存在

整改情況

備註

1

違規提供稅收策劃服務

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以對避稅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爲噱頭招攬業務,以利用註冊“空殼”企業,僞造享受稅收優惠資質等方式,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或騙取享受稅收優惠爲目的,違規提供稅收策劃服務。

 

 

 

2

涉嫌發佈虛假宣傳信息

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線下渠道等公開涉稅服務虛假宣傳,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委託人利益。

 

 

 

3

涉嫌發佈虛假廣告信息

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線下渠道等發佈涉稅服務虛假廣告信息,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委託人利益。

 

 

 

4

涉嫌歪曲解讀稅收政策

通過各類自媒體、互聯網平臺發佈不實信息,歪曲解讀稅收政策,擾亂稅收秩序。

 

 

 

 

填表聲明:本單位承諾對清單填報內容真實性與合法行負責。如有不實,本單位願意接受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理。

   

 

 

責任人:         聯繫電話:

 

 

 

 

單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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