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2-08-02 13:14 類別: 政策法規 瀏覽: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6號

全文有效

2022.7.7

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的規定,現就西藏自治區印花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偶然發生業務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次申報有困難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和個人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次申報有困難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簡併財產和行爲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3號)第一條有關“按期申報印花稅的納稅人,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爲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22年7月7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2-07-11 16:12 來源:西藏自治區稅務局財產和行爲稅處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6號,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意義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爲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徵。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徵管實際確定。”和第一條第(四)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徵管實際確定。”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明確了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偶然發生業務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次申報有困難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和個人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次申報有困難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簡併財產和行爲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3號)第一條有關“按期申報印花稅的納稅人,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爲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22年7月7日

免責聲明:本站發布的內容以原創、轉載和分享網絡內容為主,如果涉及侵權請盡快告知,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刪除。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需處理請聯繫我們。本站原創內容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如需轉載需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