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
全文有效
2022.7.7
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現就我省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納稅期限
(一)對已辦理稅務信息確認或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一般實行按季計徵,對納稅人不經常發生的業務所書立的應稅合同,可實行按次計徵。
對未辦理稅務信息確認或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實行按次計徵。
(二)對納稅人書立的應稅產權轉移書據,實行按次計徵;對納稅人因業務需要頻繁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可實行按季計徵。
(三)對納稅人書立的應稅營業賬簿,實行按年計徵。
(四)境外單位或個人書立的應稅憑證,在境內有代理人的,其印花稅納稅期限與其境內代理人保持一致;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其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實行按季、按年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重新公佈購銷合同類印花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8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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